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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7月0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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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849

 

 


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培训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245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黄区委办[2004]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设立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包括省、市、区政府的奖补资金和乡镇(街道)安排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培训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建立“政府出一点、用工单位拿一点、培训机构让一点、个人付一点”工作机制,实施对受训农民的培训费进行补助。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培训对象:黄岩区籍的被征地农民、下山移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专业农户等。专项资金按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实行分类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以在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后,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也可以通过减免培训收费的方式补贴给定点培训基地;也可直接补贴给培训班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 定点培训基地由区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农科教办)认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经区物价、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培训成本分别核定,并报区农科教办备案。

第七条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含理论与实践课);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0-120天;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区农科教办备案。

第八条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保证受训学员充分转移就业;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和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民素质为目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全区开展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等补助。

(二)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宣传表彰经费,培训相关资料编印、征订经费和培训管理系统开发等各项支出。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办公经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总额控制。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业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农民绿色证书或省农科教办颁发、认可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人均按7090元(不含证书)补助;对达到省级业绩申报要求,获得省财政补助的,人均按120140元(不含证书)补助。

(二)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均按150250元(不含证书)补助;对达到省级业绩申报要求,获得省财政补助的,人均按300500元(不含证书)补助。

(三)务工农民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证书的,每人补助20元(不含证书)。

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的农民获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发证种类,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10-50元补助。具体培训类别、培训项目、政府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区农科教办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确定是否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培训资金按原渠道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直接补助给受训农民的,在受训农民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受训农民凭当期开班证明、身份证、培训基地收费凭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农科教办,区农科教办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然后予以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通过降低收费标准补助方式的,由定点培训基地凭项目审批表、教学计划、学员登记名册、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以及收费资料等有关材料,向区农科教办审报并经审核确认后,再由区农科教办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后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采取直接办培训班方式的,由培训班的承办单位凭项目审批表、教学计划、学员登记名册、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以及收费资料等有关材料,向区农科教办审报并经审核确认后,再由区农科教办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后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区农科教办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实际培训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要按照区农科教办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具体的组织落实工作,各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农科教办对培训项目审批表、教学计划、学员登记名册、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以及培训台帐等有关材料审核后,及时向培训单位拨付专项资金(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还需提供资格审查档案表、培训证书发放汇总表)。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宣传表彰经费、培训相关资料编印、征订经费,由区农科教办按实际需要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结算年度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原则上每年结算二次。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区财政部门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农科教办要严格按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组织落实,切实加强对培训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农科教办要对承担培训的培训单位(有关部门、培训基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等情况以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培训单位要对每个班次的培训专业,受训人员,收费标准,减免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乡镇级培训相关情况由乡镇(街道)负责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台帐,报区农科教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不得因财政给予受训农民补贴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区农科教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格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区农科教办负责解释。

 

附件: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项目和补助标准

 

附件:

黄岩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项目和补助标准

 

培训类别

培训项目

政府补助标准

(元/人)

达到省级要求(不含证书)

通过市区考核(不含证书)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

(区内)

 

养殖类培训

140

90

果蔬类培训

130

80

粮食类培训

120

70

经济林类培训

130

80

出省异地培训

农业专业技能或经营管理专业

200

150

农村经纪人

300

200

农民合作社骨干

300

200

农家乐从业人员

300

200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线切割编程加工

400

200

机械制图与金属工艺

400

200

数控编程

500

250

工具钳工

400

200

维修电工

300

150

计算机操作工

300

150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加工中心操作工

300

150

电火花加工

300

150

塑料模具设计与制造

400

200

计算机平面设计

300

150

CAD制图

300

150

车工

400

200

模具工

500

250

塑料注塑工

300

150

锻造工

300

150

木制工艺品制作工

300

150

餐厅服务员

300

150

物流员

300

150

公共汽车乘务员

300

150

电焊工

300

150

制图员

300

150

推销员(营业员)

300

150

灯具装配工

300

150

电机装配工

300

150

油漆工

300

150

中式烹调人员

300

150

营养配餐员

300

150

面点师

300

150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景点讲解员

300

150

客房服务员

300

150

汽车修理工

400

200

焊工

300

150

海船船员

400

200

其它专业

参照上述相近标准补助

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

各种专业

 

20

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

 

经费按原渠道支出不变

说明: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的农民获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发证种类,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10-5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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